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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 辛向東
不久前,看到《大理日報》第5版刊登了《2人多次私自進入蒼山核心區、緩沖區被立案調查》這篇報道,筆者頗有感觸。報道稱,高某某和何某某不僅多次私自進入蒼山馬龍峰、蘭峰、三陽峰等蒼山核心區、緩沖區,還通過抖音等平臺發布信息招募、組織11名人員攀爬蒼山蘭峰。相關部門依據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》,責令高某某、何某某立即停止該行為并進行立案調查,對其余被勸返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和蒼山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。
看完這篇報道,筆者對處理結果拍手稱快的同時,也充滿憂思。眾所周知,根據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》規定,禁止任何人進入蒼山保護管理范圍的核心區;禁止在蒼山保護管理范圍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。而偏偏就有那么一些“無畏者”無視國家法律法規,仍然我行我素,“明知山有虎,偏向虎山行”,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。其實,只要稍微留意這方面的報道,例子還不少,如兩名“驢友”在四川省峨眉山后山原始叢林探險失聯5天,經過當地消防、公安等部門連續多日搜救后,終于將兩人成功營救,后兩名獲救驢友被罰款并承擔2萬余元搜救費,等等。類似事件發生在不同的地區,但是,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有個共同點就是:為了營救這些被困的驢友或者“探險者”,當地公安、消防等部門不僅要付出巨大的人力、物力,耗費社會資源,營救人員也面臨巨大風險。為此,有的新聞媒體展開了“誰該為驢友的戶外冒險搜救買單”的討論。有的網友說“這些人是為了‘探險’還是為了尋找‘刺激’該如何界定?用納稅人的錢去救援他們是不是給公共財政造成負擔?”有法律專家指出,救援是政府的職責,是政府在公共危機事件中所應該履行的義務,但如果戶外運動中被救援者的探險屬于“違規”行為,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。
俗話說:“無知者無畏?!庇胁糠诌`規的驢友和“探險者”也有著很好的學歷背景或者文化素養,并非“無知者”,他們敢于“妄為”歸根到底還是“認知度”的關系,或者是因為“違規成本”太低。依法對違規探險行為進行處罰、讓他們承擔救援費用,是對驢友探險行為的規范,同時也是對他們人身安全最好的“保護”。當然,我們更希望那些“后來者”能引以為戒,在現實社會中少一些“無畏”行為,面對法律法規的“禁區”不敢妄為、亂為。